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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监理师考试辅导,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

教育考试 时间: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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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终止
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终止是由于特定法律事实发生,监理合同终结,委托人与监理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合同终止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履行、解除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设备工程监理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终止:

(1)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移交手续,委托人向监理人支付完“监理报酬和费用”尾款,双方无异议;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①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② 监理人违反合同中监理人义务的有关约定,未尽职责、未履行监理义务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对答复不满意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

③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委托人义务的有关约定,致使监理人无法有效实施监理服务的,监理人有权要求委托人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的或对答复不满意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委托人未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支付监理报酬和费用,经监理人在合理期限内催告后仍未支付,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④ 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

⑤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

当事人任何一方无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应给予对方经济补偿,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当事人一方要求解除监理合同,应向对方发出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一方在接到合同终止通知并确认后,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对方,可视为默认该合同终止通知。

监理合同于解除通知满足合同约定时效时终止。

因委托人或监理人一方违约,致使监理合同解除并造成另一方经济损失的,除另有约定外,不免除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并不影响双方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按原合同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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