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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金融 时间:20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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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品,而且还承诺其最终收益。究其背后是百度公司自己掏钱对投资者的补贴,这在基金销售中是不允许的。但是在现有的监管规则下,证监会认定该类理财产品销售各环节均由基金公司完成,互联网公司只负责流量导入,认为该理财产品的销售并未出现违规。

一位投资者谈到,互联网公司擅长饥饿营销,在这种环境下,部分投资者已经不关心购买的是什么产品,是否具有风险,而是抢到了就好。

交银施罗德副总经理谢卫表示,目前相当一部分互联网金融公司由于缺乏金融风险管理意识,避谈 前翻12 3 4 5 6 后翻

风险、违规承诺高收益,通过补贴、红包等方式虚增收益,或采取抽奖、回扣、送实物等方式诱导促销,扰乱了市场的秩序,引发无序竞争。

而通过这种打擦边球的方式,互联网金融产品绕开了监管,并出现了线上线下规则不一的尴尬局面。

谢卫建议,为了确保监管有效和竞争公平,监管层在设计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规则时,应当遵循“一致性”的原则:对互联网企业以及传统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应当“一视同仁”,只要是从事相同或类似的金融业务内容,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都应当给予同样的监管标准。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商银行前行长杨凯生也提出,互联网金融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只要它的实质是金融,那么就应该按照现有的金融法规纳入监管的范畴。

现状二

部分领域无法可依

在P2P领域,平台倒闭的事件仍屡见不鲜。近期曝出跑路的P2P公司中欧温顿就是最新的一例。但在这一领域,目前央行等部门还缺乏有效的准入和监管规则。

所谓P2P就是个人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放贷和融资。目前P2P行业仅有一些行业自律组织,其中对于P2P借贷的风险管理、技术规范等都提出过一些行业自律规则,但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实际上在P2P网贷是否有第三方存管、风险审核机制、防范关联人套取资金等方面,都没有强制规则,处于野蛮生长之中。

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出于风险考虑,一些原本提供P2P第三方资金存管的机构也开始陆续退出这一领域。

央行方面仅表示按照现有法律,P2P贷款不得触碰非法集资等三条红线,但这并未改善这一参与者众多的行业目前的乱象,小投资者权益仍然难以得到保障。

相关数据显示,P2P网贷平台数量快速增长,目前已超千家;2010年行业交易额仅6亿元,此后以每年近500%的速度猛增,2013年成交量突破千亿元。网贷之家的数据显示,2013年国内倒闭、跑路的P2P平台逾70家,涉及金额约12亿元。

上周,由央行下属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牵头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组织了P2P网贷公司召开座谈会。据参会人士透露,P2P网贷公司均呼吁被纳入监管,尤其是提高行业准入门槛,明确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部门等。记者 苏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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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今天通过其官方微博表示,二维码支付业务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只是暂停,不会终止。人民银行将会同有关各方从技术安全、消费者保护、反洗钱、金融实名制等方面进行论证,以安全为底线,支持有关支付机构在落实相应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安排、保护支付资金安全等基础上,按试点先行原则开办相关业务,维护支付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人民银行表示,《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管 23 4 5 6 下一页

理办法》推出虚拟信用卡,虚拟信用卡除了在线上消费外,还可以在线下特约商户通过二维码支付消费。但第二天,央行紧急发文暂停了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业务。

随后市场又传出央行已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下发《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拟规定个人支付账户转账单笔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同一客户所有支付账户转账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万元。

虽然上述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出台,但近期工、农、中、建等大行已陆续下调了其用户通过支付宝快捷支付网上消费及购买余额宝的额度。其中,建行、工行的额度由原先的单笔5万下调为5000;中行、农行则将额度从原先的单笔5万降为单笔1万。

就在上周末,央行又勒令8家第三方支付机构4月1日起停止收单,原因是部分收单机构存在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置不力等问题。

从线上到线下,央行“动手”后随即陷入舆论风暴,有批评认为监管部门有保护银行等传统利益方、打击创新之嫌,监管方则强调安全方面的考虑。

一名接近央行的知情人士称,监管机构是风险厌恶型的,保证不出风险,是监管机构的第一要务。以此次被暂停的二维码支付为例,二维码实际上对应的是一个网址,用户通过这个网址完成支付,但没人能保证商户提供的二维码上不暗藏病毒或木马。

有接近央行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央行的一系列监管政策主要是基于安全和反洗钱的考虑:一方面,虚拟信用卡和二维码支付仍存在一定安全隐患;另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弱实名账户,无法做到银行那样完全实名制账户,这可能会对反洗钱造成障碍。

“第三方支付本质上是一种小额、更便捷的支付手段,作为银行的一个补充。”一名银行业人士对本报表示,但随着过去几年的迅猛发展,第三方支付账户已经成为了一个独立的资金账户体系,涉及到日益庞大的资金,央行的一些法规可能是为了倒逼第三方支付机构回归历史定位。

“负面清单”与监管分工

对于当前的创新与安全之辩,上述接近央行人士表示,对于互联网金融,央行一贯的态度是鼓励支持,这个态度并没有发生变化。

该人士称,继2011年成立支付清算协会之后,互联网金融协会也有望于近期挂牌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将从行业自律的角度,弥补监管方面的不足。

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初衷,吴晓灵在中国高层发展论坛上表示,应该从三个角度来理解:第一,到底对货币创造功能会不会有什么影响;第二,能不能很好地保护客户的资金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流的监测以及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第三,能不能很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目前来看,与这三条原则对应的问题在于,虚拟信用卡和余额宝们都涉及到可能的货币再创造问题;第三方支付不能完全保障实名账户问题,存在资金被骗和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的问题;P2P等网络融资平台在方便投融资双方的同时,可能无法完全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上述接近央行人士表示,今后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将采用“负面清单”的理念,即设定一些禁区。与此同时,对于第三方支付和P2P等具体行业,将实行监管分工。

此外,多名学者和专家还表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业务,这是对其监管的基础。

博道投资高级合伙人、首席经济学家孙明春撰文称,目前绝大多数互联网金融产品和商业模式所带来的主要是技术层面的改善或创新。它们降低了金融交易的成本,却无法明显降低信 《12 34 5 6 后页

息不对称的问题,因此应该达不到“去中介化”的效果,也就不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业。

“鉴于互联网金融并未改变金融业的本质,对它的监管也应该秉承与传统金融监管一致的原则与框架,避免出现监管中的不公平或造成潜在的风险隐患。”孙明春表示。

吴晓灵也认为,用金融的基本规则监管互联网是讨论一切问题的基础。以互联网为代表的信息技术的采用极大地降低了金融服务的成本,使金融服务可以扩展到传统金融机构难以覆盖的人群,但这不能改变金融的本质。

另一方面,也有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成功发展很大程度是突破了传统金融机构不敢逾越的监管红线,是一种监管套利和制度套利。

支付清算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此前也表示,网上支付和传统支付有些政策和执行标准还是不太一样,所以存在有失公平的问题。但无论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传统的金融机构,只要从事的金融业务相同,原则上就应该接受同样的监管;线上线下金融业务的监管政策也应该一致,也要坚持信息透明的原则。

余额宝类互联网货币基金的一大争议,正是在于一般性存款受利率上限管制,且需缴纳存款准备金;但货币基金通过吸收闲散资金投资协议存款,取得了高于活期存款的收益,造成了银行活期存款的流失。

央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盛松成近期发表文章称,余额宝存入银行的资金不缴存款准备金,理论上这部分资金可以无限派生、可以无限创造货币供给,由此影响货币政策调控的有效性;同时为了应对大规模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风险以及保证市场公平竞争,应该对货币基金投资的协议存款实施存款准备金管理。

10家第三方支付被罚 收单业务亟须“堵漏”||第一财经日报||李静瑕 李德尚玉||2014年03月24日 01:18

年初爆出的涉百亿信用卡预授权套现案件处罚尘埃落定。

“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全国发生多起不法分子利用预授权交易进行套现的风险事件。经核实,部分收单机构存在未落实特约商户实名制、交易监测不到位、风险事件处置不力等问题。为此,人民银行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了处置。”3月21日晚间,人民银行通过官方微博作出了通报。

央行下发的文件对1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了处罚,汇付天下、易宝支付、随行付、富友、卡友、海科融通、盛付通、捷付瑞通在内的8家收单业务停止新增发展新的商户。而银联商务和广东嘉联两家第三方支付机构则要求自查。

信用卡预授权套现案件,暴露出来的并不仅仅是第三方支付的问题,银行、银联以及各家商户也都难以推掉责任。一位行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从整个链条来看,目前第三方支付收单业务存在的漏洞是亟须完善监管的方面。

收单业务仍需“堵漏”

此次信用卡预授权套现案件,将第三方支付收单业务的诸多漏洞再次暴露。据悉,一些已发生的预授权可疑交易中,近90%发生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收单商户。

信用卡预授权套现在于,POS机开通预授权后,可以使用115%的资金规模,这使一些持卡人和商户相互勾结进行套现“有空可钻”。

根据一位行业人士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的描述,信用卡预授权套现链条为,持卡人在所持信用卡存入大规模资金,然后通过有预授权的POS机刷预授权,由于根据银联制定的交易规则,发卡行“见单必付”,这笔预授权刷卡金额银行会提前支付给商户,持卡人和商户通过相互勾连就可以套出信用卡溢出的金额。

银行信 《12 3 45 6 后翻

用卡都有相应的免息消费时间,如果套出大规模的溢出金额,就可以享受相应期限的免息,这也是对持卡人的诱惑之一。

“扩大预授权使用范围则加大了发卡银行信用风险敞口。”信用卡资深专家崔素芳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信用卡套现最终的风险还是落到银行身上,而相应的环节如第三方支付并不背负风险,并且也没有硬性要求对信用卡异常交易实施后台监管。

崔素芳表示,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一味追求交易额提升,鲜有甚至不对交易进行监控,导致一些信用卡异常交易时有发生、恶意套现行为给发卡银行造成损失后,第三方支付机构仍未发现(本次即是某发卡银行发现后率先报案的),或者即便发现也不对套现商户采取任何控制或惩处措施,任凭恶意套现行为泛滥。

2013年7月,央行下发的《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当采取有效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对其经营内容和交易情况进行检查,但是并未硬性要求第三方支付机构对交易数据进行监测。

上述行业内人士也表示,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只注重线下跑单,后台对交易的监控人员配备不足,难以监控到交易异常的数据。

一位接近央行的人士表示,收单业务方面,第三方支付拓展线下收单业务,层层代理外包是行业潜规则,这会出现难于监管的问题;其次,行业MCC套码乱象也很严重,即安装POS机过程中,给高费率行业套用低费率代码,这不仅影响到收单行业秩序,也为POS刷卡埋下种种不安全因素。

此次央行对10家第三方支付企业的严格处罚,被认为是对第三方支付收单业务再次规范的一个契机。

“监管机构在收单业务准入标准中,应进一步明确在收单环节,不论参与方是否为金融机构,均应比照金融行业管理标准对所经营业务进行严格管理。”崔素芳建议。上述业内人士也表示,收单业务中前方如有10名跑单经理,后台需配备3名监测人员,这一比例才能够合理监控风险。

“相关单位待自查清理完毕,并经人民银行组织验收合格后,可开展新增商户拓展。”央行表示。

孰之过?

信用卡预授权套现的案件,涉及的并非仅有第三方支付,银行、银联和各家商户都难以推脱责任。然而,当案件发生,“孰之过”也在被行业反思。

在上述信用卡套现案件发生之后,解决过程中,涉案各方也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例如,认为银行在发卡环节,未对信用卡持有人进行严格的信用审核;第三方支付收单业务存在诸多漏洞;而银联相关规则的限制,也难以让风险得到及时的处理等。

崔素芳分析称,信用卡套现产生的根源在于四大方面:持卡人有资金需求、不法商户有利益追求、个别发卡银行为增加交易额而默许“套现”、收单方追求回佣。

“银联的POS机都会有预授权功能,如果POS机安装过程中有疏漏,对一些没必要开通预授权的商户不及时关闭预授权,很容易为盗刷埋下风险。”上述业内人士对本报记者称。

由于不承担风险,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布局收单业务时,难以真正实施交易情况监测。而发卡行尽管会对交易进行监测,但是“见单必付”的要求,让银行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也难以及时阻止恶意套现发生。

同时,持卡人为了套取免费的大规模资金,而商户也可以得到相应费用,这些在崔素芳看来,都是“稳赚不赔”,也是催生信用卡恶意套现的主要因素。

有分析称,预授权套现事件的发生,实际上是整个产业链共同形成的,商业银行、银联和支付机构都应该对此进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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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频发的恶意套现且给发卡银行造成资金损失事件,亟须监管部门出台一整套针对信用卡行业全链条规范化经营的法律法规,深度规范各方参与者。”崔素芳表示,特别是恶意套现,一定是持卡人与商户共谋勾结的结果,因此,要对这种行为进行严惩。

网友观点“央行牵头互联网金融 图 央行支持互联网金融”:

徐连宽:互联网金融: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正加紧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初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原则是‘负面清单’的理念。”是支持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还是遏制?

深圳卓越成长-银行转型:成立全国性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是去年年底,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课题组向国务院汇报的内容之一。据介绍协会一旦成立,便是全国性的一级协会,直接由央行分管。因此与支付清算协会、中国互联网协会下属的二级协会有本质的不同。

CNNIC官方微博:据媒体报道,由央行牵头的互联网金融协会已经基本获得国务院批复,不久将挂牌。业内人士认为,该协会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了自律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监管方面存在的不足。

苏商杂志官方微博:由央行牵头,包括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多个部委正加紧制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办法。初步明确监管职责分工:银监会负责监管P2P行业,众筹由证监会监管,央行则负责第三方支付的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总原则是‘负面清单’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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